Article 68

In force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书面提出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作出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