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严格限制占用人行道,因城市建设、改造等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设置台阶、门坡、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