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或者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摆摊设点等活动。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内应当保持畅通、整洁,不得从事非交通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