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或者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摆摊设点等活动。

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内应当保持畅通、整洁,不得从事非交通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