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城市主要道路公共汽车站点、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