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四十条有效已经领取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