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补发号牌、行驶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