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三十九条有效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补发号牌、行驶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