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三十八条有效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号牌和行驶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