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三十七条有效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时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