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三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