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