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效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有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有第五项情形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有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处以七万元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押运人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驾驶人、押运人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押运人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七)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九)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