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效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