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有效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