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有效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