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条

有效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