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有效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处以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