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进行监督检查。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二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