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统计、气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统计数字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管理协作机制和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实现气象信息和监控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