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效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确定事故责任:(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二)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后又返回或者虽未离开现场,但有证据证明由他人冒名顶替的;(三)在送伤者到医院后或者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四)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