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