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