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