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