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开工或者现场验槽的;(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不申请规划验收的;(三)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