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开工或者现场验槽的;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不申请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