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建设单位未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