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当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