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

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当及时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