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出具证明:(一)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主或者无名的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