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由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车辆由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

禁止在殡仪场所以外的地点存放殡仪车辆。

医院太平间的殡葬业务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