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条有效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尽快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应当由殡仪馆专业殡仪车辆运至其户籍地合法殡葬服务单位,并由逝者家属或者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境外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其遗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