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向提出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获准改变海域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