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一)由山体、水体、丘陵地形、沙滩、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三)现有城市空间尺度、街巷格局等整体风貌;(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