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对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