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特色风貌保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