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建筑日照间距的具体计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