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提前二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对公示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