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停车、仓储、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