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