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经供水企业同意,连接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海水淡化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