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供水企业按照结算水表显示的当期用水量收取水费。同一用户存在两种以上用水类别的,按照用水类别的不同实行分表计量。因供水企业原因未分表计量的,按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低类别水价计收水费;因用户原因未分表计量的,按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