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建筑施工用水、港口船舶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用途分类定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适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城市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合理确定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淡化水之间的比价关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