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供水企业按照结算水表显示的当期用水量收取水费。

同一用户存在两种以上用水类别的,按照用水类别的不同实行分表计量。因供水企业原因未分表计量的,按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低类别水价计收水费;因用户原因未分表计量的,按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