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