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