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条有效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用户需要变更用水性质、用户名称或者终止、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禁止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