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拟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供水企业停业、歇业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