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订立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