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就与设计方案有关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