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外,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结算水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