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