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