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或者拒绝接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