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